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3〕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合作市更桑赛康砂石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1MA74DHDL5X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道办知合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尕藏当知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交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内交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