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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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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给排水公司(舟曲县污水处理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19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3 002

舟曲给排水公司舟曲县污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1263023720283352H

地址:舟曲县城关镇东村社区春长北路2号19栋1单元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剑月

2023年3月2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发现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以上事实有

1.2023321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3321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限期改正)

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2.罚款(大写)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15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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