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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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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曲县央德水务热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7-27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3007

玛曲县央德水务热力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5MA72F61Y4L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嘉曲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

我局于20237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玛曲县污水处理厂在线数据停止运行,并未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

以上事实,有:

1.202371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71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监控数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23】007号字)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至我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交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与十五日内交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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