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浏览 | 适老化模式
行政处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 >> 正文
夏河县给排水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25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3008

夏河县给排水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7719077500U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拉卜楞镇雅格塘26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索南道吉

2023年7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出口总磷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7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3年7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07月21日


上一条: 甘南州格桑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民院民俗一条街项目部)
下一条:玛曲县央德水务热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