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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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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水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19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3 004

合作市水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2264204033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东四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荣昌

我局于202332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4日,甘南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厂出口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3月2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3年3月2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限期改正)的规定

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04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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