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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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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水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18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 2023 〕 005

合作市水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2264204033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东四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荣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2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出口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23年3月2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3年3月2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限期改正)”的规定。

情节: 记录状况:违法情节等级:0.1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限期改正)的规定,我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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