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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贯彻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发布日期:2019-12-08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甘南州贯彻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整改落实甘肃省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和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函》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落实习近平视察甘肃时“八个着力”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州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五大生态”主攻方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切实抓好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增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为加快甘南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更好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建设“山川秀美”新甘南。

二、整改原则

(一)深化认识,提高站位。把抓好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用督察整改倒逼新旧动能转换,从根本上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依法依规,立行立改。严格依法依规推进问题整改,立即停止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等待、不观望,不讲价钱、不打折扣,分类制定整改方案,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一关了之”。

(三)压实责任,整改到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整改有目标、推进有措施、落实有责任、完成有时限、结果有核查,杜绝假整改、伪整改、虚整改。对督察反馈的问题厘清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以严格追责倒逼责任落实。

三、目标要求

(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更加牢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态文明观更加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更加深入,走绿色发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决心更加坚定,坚决守住上项目、搞建设的环保底线,坚决把绿色发展变成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坚决做到真认账、不推诿,真反思、不敷衍,真整改、不放过。实施清单制整改,挂图作战,建账督办,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公开一个,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持续优化。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把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县市各部门的各类规划中,加快培育活力迸发的朝阳产业和生态产业,强力推动文化旅游业融合发展,构建大旅游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高原农牧业示范区、生态农牧业试验区和有机产业园区,全力打造全国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发展水能、电能、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四)环境治理机制不断健全。把解决具体问题与共性问题、解决当前问题与长远问题有机结合,巩固拓展环保督察整改成果,重点在国土空间布局优化、新旧动能转换、能源结构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优化、突出环境问题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监管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构建起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五)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全面完成“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约束性指标任务,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承载力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环境获得感显著提高。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合作市城区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5%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控制在36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实现空气质量达标;其他县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完成州上下达的年度控制目标。到2020年,合作市城区优良天数比例稳定达到88.5%以上,其他7县城区优良天数比例稳定达到95%以上;合作市和7县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较2015年下降,全部实现空气质量达标。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全州境内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地下水水质优良(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保持城市建成区无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州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继续保持无污染严重河流和无城市黑臭水体现状,河流水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2018年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物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生态功能不断优化。2018年,有效管护森林资源937.69万亩,完成天保工程人工造林0.62万亩,新一轮退耕还林5.86万亩,义务植树1.34万亩,造林补贴1.6万亩,森林抚育5.7万亩。绿化生态文明小康村300个,州属林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3.45%,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达到32.97%。到2020年,全州实施天保工程人工造林1万亩,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11万亩,义务植树3万亩,造林补贴4万亩,森林抚育12万亩,绿化生态文明小康村1500个,森林覆盖率净增0.13个百分点、达到13.58%,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达到33.51%,利用天敌灭鼠和生态控鼠等技术加大草原鼠虫害防治,沙化治理2.5万亩,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97%,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进一步得到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逐渐恢复。全面实施《甘南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甘肃“两江一水”区域综合治理规划》,水源涵养和补给功能明显增强,生态功能得到改善,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高,生态恶化趋势有效遏制,生态功能不断优化。

四、整改任务

(一)全面落实党中央、省上决策部署

1.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准确把握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定位,深刻理解中央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明确要求,在思想认识上要全面提高对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站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真正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将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以《生态文明教育读本》为引领,引导全社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和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注重生态文明建设氛围的营造,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结合“六·五”环境日等各类环保纪念活动,积极宣传生态保护知识、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部门负直接责任。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强化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层层传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压力。

2.层层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甘南州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坚持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州、县市两级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切实落实州、县市政府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树立绿色政绩观。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科学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指标的考核权重。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着力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继续推进《“两江一水”区域综合治理规划》的实施。加快构建黄河上游和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治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恢复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发挥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按照《甘肃省国家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控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限制破坏生态环境项目,严禁引入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项目。

2.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按照《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把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县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把好政策关、投资关和环境保护关,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依托特色资源优势,始终坚持集约发展、绿色发展、科学发展,抓住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国家向西开放等机遇,加快培育活力迸发的朝阳产业和生态产业,强力推动文化旅游业融合发展,构建大旅游产业体系。充分利用高原特色无污染优势,加快建设高原农牧业示范区、生态农牧业试验区和有机产业园区,全力打造全国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形成以传统服务业为基础、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各产业间互相支撑、互动融合的服务经济发展新格局。

4.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积极发展风能、电能、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提高清洁能源的规模和比重。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逐步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

(五)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强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洁净煤配送建设、施工场地扬尘管控、清洁取暖工程、涉气企业达标改造、重点治理项目“六张清单”,实行预警通报和挂账销号制度,通过综合治理手段和网格化管理措施,促进全州空气质量改善。

(1)全面强化燃煤锅炉烟气治理。加强集中供热、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监管力度,按要求对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实施燃煤锅炉“清零”任务。继续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整治行动,加快城市煤改气进度,提高天然气入户率。2018年10月1日前,各县市建成区要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清零”任务,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3)持续加强煤炭质量管控。合作市按照国家、省州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和运行优质煤集中配送中心,其他县于2018年10月底前建成由政府统一监管的优质洁净煤集中配送中心和若干配送网点。严格落实《甘南州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切实强化煤质监管,各县市辖区内严禁销售和使用高硫分、高灰分的劣质煤。同时,进一步加强煤质抽检工作,对煤炭销售网点和重点用煤单位煤质进行全覆盖抽检,不断加大抽检频次,确保抽检合格率达到92%以上。

(4)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研究制定出台《甘南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以“管车、控量、限行、治理”为基本抓手,重点开展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加快推进遥感监测网络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燃油品质、精准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积极发展绿色交通。2018年,制定出台《甘南州实施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到2020年底前按省上要求完成2644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目标任务。

2.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深入实施《甘南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5—2050)》重点工作任务,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持续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水污染治理,全面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工作,不断巩固和改善全州水环境质量。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全面排查流域范围内工业、生活、农业面源污染,明确治污任务责任主体,确保全州地表水2个国考断面、1个省考断面、5个跨界联合监测断面、7个州考断面水质在保持优良现状的基础上不断改善。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合作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提标改造治理工作进度。加快临潭县冶力关镇风景区和新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2018年12月投入试运行。强化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雨污分流系统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到2020年,全州所有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合作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左右,其他县达到85%左右;合作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县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95%。

(3)狠抓工业源水污染防治。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环境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取缔全州境内“一江三河”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

(4)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制度,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采取“一源一策,分级防治”,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合作、碌曲、临潭3个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完善存在道路穿越的合作、夏河、碌曲、舟曲4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各县市要加快推进城区第二(备用)水源地建设,确保到2020年实现“双水源”供水。

3.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甘南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州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州土壤污染现状;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3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落实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实施特别排放限制,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4.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提升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抽查合格率稳定达到90%以上。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

(六)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1.持续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以“抢占绿色崛起制高点、打造环境革命升级版”为引领,全面落实《甘南州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颁布实施《甘南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切实发挥好城乡环境整治对全局工作的牵引推动作用,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引导全州干部群众树立大环保理念,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家园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形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社会形态,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率先在青藏高原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绿色现代化道路。

2.加快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以改善农牧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基本公共服务条件、基本社会保障条件为重点,筹集资金,通过实施“生态人居、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四大工程,到“十三五”末建成1500个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便利、村容村貌洁美、生态文化发展、村风民风和谐的生态文明小康村,着力改善农牧村人居环境,促进农牧村生态环境发生历史性变革。

3.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根据“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因地制宜集成推广适合不同作物的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模式,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和《甘肃省农膜生产地方标准》,落实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综合利用项目,推进废旧农膜回

收利用,防治白色污染。

(七)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地到水体、森林、山岭、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空间。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州、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

2.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1)提升自然保护区监管基础能力。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素质。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生物多样性调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

(2)分类妥善解决存在问题。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专项检查,掌握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探采矿权,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采矿权,分类逐步退出;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保护区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方案,分步推动。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

(3)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审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涉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前须按程序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准许建设手续,并接受监督。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对“全州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方案”中存在的264项问题,由各县市政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在2019年底前全部整改完成。

(4)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做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对采矿权列入异常名录。对破坏环境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在生产矿山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

(5)强化水电开发和河道采砂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贯彻执行流域综合规划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凡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水利项目环评,一律不予批准。认真落实《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取水许可。全面排查全州河道采砂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开展恢复治理;各县市水电部门完成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核发河道采砂许可。严格落实《甘南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州、县、乡三级河长体系,加强水资源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八)强化环境风险隐患防控

1.加强尾矿库安全综合管控。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病库采取加固坝体或适当削坡,处理局部裂缝;降低库水位,扩大调洪库容,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消除管涌和流土等措施治理后正常使用。对长期停用并需要闭库的进行坝体全面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按照闭库设计进行闭库,消除安全隐患,并在确保尾矿库安全和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对尾矿库进行土地复垦。对头顶库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编制治理方案,系统开展“头顶库”提升治理工作。对尾矿坝下游近距离内有居民且安全风险高的“头顶库”科学制定居民搬迁计划实施治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2.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年度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计划,全面排查和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清单,完善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督促重点风险源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和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按照评估结果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九)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着力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研究解决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人员编制不足、工勤人员占比高等问题;全面落实环境监测监察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统一着装,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率达到100%。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补齐和完善在线监控平台,升级服务器。初步实现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

2.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鼓励举报等措施,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加大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信用惩戒等措施,依法严厉惩处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力度,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确保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问题整改到位。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中交办的30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后督察,一旦发现反弹,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畅通环境信访渠道,加大环境污染纠纷化解力度,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4.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推动部门之间、县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联动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常设联络员,专职负责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健全联合调查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的方式,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和

环境信访问题反映突出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跟踪问效督促整改。

5.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把标准化建设作为强化环境管理的一项长期性基础工作,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的原则,科学制订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政策,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创新工作机制,树立典型示范,积累建设经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激发企业主动性,全面完成推进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等级评定工

作。

(十)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

1.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序推进我州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完成州、县市环保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2.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认真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对全州县级以上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提升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保障水平,实现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

五、工作机制

(一)实行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州整改领导小组、整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整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州整改办公室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州直各部门根据州整改办公室的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对州整改办公室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州整改领导小组、整改办公室。

(二)实施整改工作清单销号机制。州整改办公室对4个方面15个问题逐一建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编号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州整改办公室通过工作调度、督导检查、上报材料等形式对整改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对按期完成整改工作的实行整改问题和整改措施销号管理。各县市、州直各相关部门要同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通过调度督导等方式,对本县市、本部门的整改问题和整改措施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州整改办公室对各县市、州直各相关部门整改不落实、整改严重超期的,定期通报清单销号情况,督促落实整改任务。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以及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由州整改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县市、州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州直各相关部门也要通过清单销号制度,精准管理本县市、本部门整改问题的落实情况。

(三)实行定期调度和预警机制。州整改办公室统筹对各县市、州直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调度,并通过电话、书面通知等形式进行不定期调度。州整改办公室建立整改预警制度,对整改工作超时限、不能按时完成调度任务的县市和州直部门通过黄色预警定期进行通报;对整改工作超时限10天以上或整改举报投诉集中的,通过橙色预警不定期进行通报;对整改工作超时限20天以上或整改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通过红色预警不定期进行通报,并抄报州整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从2018年9月份开始,各县市、各部门按照州整改办公室调度事项内容要求,于每月20日前将本县市、本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州整改办公室。

(四)建立整改通报和公告机制。州整改办公室依据月调度结果和督查检查情况,对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不定期进行通报和公告。

对整改情况在甘南日报、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州直各有关部门也要在各主要媒体、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本县市、本部门的整改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州委秘书长、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的甘南州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部署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州政府分管州长任办公室主任,州委副秘书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州监委副主任、州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和州发改委、州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州政府督查室、州国土局、州水电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办公室总体负责全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推进。

(二)严格督导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改任务,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逐条细化整改措施,全州各级领导对整改问题进行分片检查督办,每月调度整改进展,挂图作战、建账督办,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公开一个,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既要全力整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主要问题,也要扎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环境问题,及时消除苗头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三)严肃责任追究。成立州环保督察整改问责工作组,由州纪委、州监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调度指挥、重要情况沟通、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州问责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纪委,具体负责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跟踪督办、把关审核、汇总上报以及涉及州管领导干部问题的调查核实、责任界定、处理意见落实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力、负有环境监管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各县市、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参照州上做法,组织成立调查问责机构,负责本县市本部门调查问责工作。

(四)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资金支撑。把生态环保作为财政保障的重点之一,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节能环保支出增幅明显高于财政一般性支出增幅。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覆盖范围,完善“五位一体”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构建激励相容、约束有力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采取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对环保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强化能力提升。加强对环保人员尤其是基层环保人员的教育培训,大力提升专业素质。加大人员经费保障力度,解决后顾之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强化高科技设备武装。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打造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忠诚干净担当环保铁军。

(七)积极转化成果。以问题整改为契机,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党委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管、相关部门齐抓、排污单位守法、社会公众监督”的大环保工作格局。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措施,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格落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票否决”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附件:甘南州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甘南州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措施推进落实还不够到位

(一)思想认识还需提高。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担当意识、责任意识欠缺。有些领导同志谈到保护区问题就说是历史遗留问题,谈到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就说是资金短缺等。个别干部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舟曲县插岗梁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保护区管理条例未进行深入学习;玛曲县安监局对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尾矿库风险隐患整改工作未进行落实。

整改目标:提高政治站位,正确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从找客观原因转化为主观动力,做到学习到位、认识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党委、政府,舟曲县插岗梁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玛曲县安监局。

责任领导:俞成辉、赵凌云,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市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及舟曲县插岗梁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玛曲县安监局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纪委、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州、县(市)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研究部署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州、县(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一次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

2.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及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定期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将《甘南州生态文明教育读本》作为党政干部培训、中小学教育、农牧民技能培训的主要内容,学习领会国家、省上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将全州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向深入,抢占绿色崛起制高点,打造环境革命升级版,全面贯彻执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严守生态红线,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3.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4.舟曲县插岗梁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纳入日常学习内容,深入学习研究,理顺管理体制,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玛曲县安监局认真落实尾矿库风险隐患整改工作,全面排查治理辖区尾矿库风险隐患,玛曲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未落实工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二)责任落实仍有空档。责任压力传导不够到位,落实省、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不严格,2015年以来涉及环保问题被追究、处理的干部仅有5人,最高职务为乡科级。个别县市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合作市、夏河县至今未制订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相关实施细则。个别部门对《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落实不到位,州林业局、交通局对各自承担的职责认识不清;州国土局对全州矿业权和安监局移交的尾矿库底数不清;州住建局未按照《甘南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督促各市县全面完成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各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还存在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况,没有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未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整改目标: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压实。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类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党委、政府,州环委会成员单位。

责任领导:俞成辉、赵凌云,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州环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县市党委、政府及州环委会成员单位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事关全局和长远的大事来抓,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全州发展大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

2.严格落实《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合作市、夏河县尽快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主要依据。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3.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各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生态环境事件以及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玩忽职守、不作为、不担当的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4.州国土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等编制了“十三五”规划的相关单位组织编制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等要严格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72号)等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州国土局尽快摸清全州矿业权和安监局移交的尾矿库底数,安全科学的进行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工作;州住建局严格按照《甘南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督促各县市全面完成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三)生态环保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甘南州环保系统核定编制232人,8县市监察大队核定编制58人,占全州环保力量的25%,各县市平均监察人员配备为7.25人,仅州监察支队和玛曲、碌曲、迭部监察大队实现参公管理,其余县监察大队仍为事业单位编制,不符合《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8县市环境监测站核定编制28人占全州环保力量的12%,各县市平均环境监测人员配备仅为3.5人,特别是临潭县环境监测站编制仅有1人监测人员严重缺失,监测工作无法运行。整体来看,甘南州各市县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环保专业人才占比低,难以适应新常态下环境监察、监测工作的需要。

整改目标:按照环境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和国家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要求,通过强保障、增编制、优结构、抓培训等方式,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及州、县市级财政保障能力实际,制定各县市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达标计划,逐步完成县市环境监察、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使监察、监测能力能够适应工作需求。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范武德、惠强、石占良。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州委组织部、州编委办、州人社局、州环保局。

责任人员: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州委组织部、州编委办、州人社局、州环保局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组织部门加强州、县市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成员。把熟悉业务、责任心强、敢于担当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环保部门的领导班子中来,加强中层干部和专业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

2.根据环境监管工作的迫切需要增加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人员编制、职数、岗位,充实环保执法监察、监测队伍力量。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在每年人才引进、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中,适当优先安排一定的职位、岗位用于招录环境监察、监测方面专业技术人员,解决人员编制紧缺、专业人员占比低的问题;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合作市、夏河县、卓尼县、临潭县、舟曲县尽快完成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实现参公管理。

3.优化结构,提高环境监察、监测人员业务水平。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人才引进、基层遴选、公开招录等方式补充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人才,优化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

4.强化培训,提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对区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实行环境监察、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监察、监测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大力提升环境监察、监测队伍的综合素质。

5.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要求,通过加大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等措施,2019年底完成2个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2020年底前完成6个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验收。

二、人为生态破坏和环境风险隐患问题较多

(四)矿产资源勘查情况不清,部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202宗矿业权中63宗采矿权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推进缓慢,139宗探矿权勘查进展和环境恢复治理情况不明,部分矿业权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国土部门未按照相关要求与矿山开发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未定期调度矿山植被恢复进度,未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整改目标: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改善,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欠新账,还完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州国土局,各县市政府。

责任领导:范武德。

责任人员:州国土局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2.国土部门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履行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各县市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恢复治理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明确要求,分工负责,限期完成,严格落实考核和问责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

(五)水电站历史遗留问题多,生态下泄流量设施安装滞后。145座水电站,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水电站明渠改道造成的生态破坏至今未整改。部分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控设施安装滞后,27家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设施未安装联网;舟曲沙滩林场等134家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计量设施未安装联网;迭部县多儿等15家水电站永久性无障碍泄水通道尚未建设。

整改目标:全州辖区内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水务水电局、州环保局、相关县市政府。

责任领导:范武德、袁新河、石占良。

责任人员:州发改委、州水务水电局、州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辖区范围内145座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核查审批环节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问题,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对已建水电站且正常运行达到2年以上水电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2.州水务水电局

(1)督促水电站业主单位安装取用水和生态流量泄放计量监控设施。建立引水和生态下泄流量监控系统,实现在线监控,完成水利、环保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对辖区范围内水电站开展水资源论证复评工作,重点对各水电站发电取水量和最小下泄生态流量进行复核,形成复评报告。

3.州环保局

配合水务水电局对全州水电站进行排查,负责督促水电企业安装下泄流量视频在线监控设施,并完成联网。

4.相关县市

(1)对辖区涉及的大夏河、洮河、白龙江流域水电开发项目开展“回头看”核查,所有水电站建设必须合理确定生态下泄流量,按要求设置无障碍下泄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建成在线流量监测系统,全天候、全方位监管下泄生态用水,确保生态用水达到规定标准。

(2)手续齐全的在建水电开发项目必须严格落实环评批复及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保措施,足额落实环保投资,确保不造成生态破坏;已建成的引水式电站必须首先落实生态环保各项措施,按照“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优先保证流域生态用水和生态环境修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能按要求下泄生态基流、未落实生态恢复措施的水电站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强制关停下网。

(六)河道采砂整治不彻底,部分区域存在“一刀切”。全州排查出90家河道采砂点,部分采砂点植被恢复工作进展滞后,设备拆除不彻底。临潭县古战乡采砂场设备尚未拆除;卓尼县盘元村附近河道周边砂场整治不彻底,现场堆有砂石原料。自然保护区内27处非法采石挖砂场所,已完成整改15个,然子寺老电站和当当河坝2个砂场还未整治彻底,合作市洮河砂石场等10处砂石场植被恢复缓慢。截至督察结束时,共受理群众举报河道采砂5件,均为新发现的采砂点。合作市、夏河县政府禁止河道采砂活动,既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也不审批生态环境可承受的

项目。

整改目标:清理整顿河道采砂场,采砂料场设置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总量要符合《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确保河道生态平衡。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州水务水电局、州国土局、州环保局。

整改措施:

1.全面排查辖区河道内的采砂情况,对砂场位置、采砂规模、证件办理和采砂管理费征缴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查明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道行为的数量、名称及违法违规事实;对非法采砂查处后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非法采砂场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现场监督业主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关停;对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性质恶劣的重点问题,在全州内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对采砂现场管理混乱的,责令其停采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对违法违规私挖乱采行为,依法惩处并坚决予以取缔;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砂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对因采砂造成堤防和水利工程设施损坏的,限期予以修复和加固;对多年遗留砂坑和河道损毁严重的河段,由所在县市政府整治修复河道,确保防洪安全。

3.水利部门依据各县市河道采砂规划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甘南州砂石开采规划》进行办理采石许可证和砂石资源拍卖。合作市、夏河县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划分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严格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按照河道采砂审批程序规范办理采砂许可后,方可进行河道采砂。对河道内违法采砂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草畜平衡矛盾突出,草原退化沙化形势严峻。据州农牧局统计数据,2017年底全州牲畜存栏量600.27万个羊单位,超载牲畜量42.27万个羊单位,牲畜超载率7.58%;草原鼠害面积795万亩;草原沙化面积80万亩,其中,裸沙面积12.23万亩,潜在沙化草地67.77万亩。

整改目标:到2020年底全州牲畜饲养量控制到558万个羊单位,全面实现草蓄平衡;积极探索利用天敌灭鼠和生态控鼠技术。加大草原沙化治理力度,沙化治理面积完成2.5万亩。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97%。

整改时限:2020年。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侯晓峰。

责任人员:州农牧局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进一步摸清底数,把草原土地沙化、黑土滩退化草地、鼠害频发多发区域、草原退化草场、湿地面积显著萎缩等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问题通盘考虑,综合施策。

2.严格执行《甘南州草蓄平衡管理办法》,发挥好草原奖补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多管齐下,进一步做好群众广泛参与工作,广泛宣传草原沙化的危害性,积极鼓励农牧民群众禁牧减畜,最大限度保护草原生态,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由传统放牧型向发展旅游型转变,使旅游业成为主导产业。

3.全面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科学核定草原载畜量,妥善处置林草一地两证问题。

(八)尾矿库闭库公告工作滞后,危险废物存储风险较大。全州16座闭库的尾矿库中,碌曲县忠曲金矿等9家尾矿库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了闭库公告,但未进行土地复垦;迭部县黑拉金矿等6家尾矿库2014年完成闭库验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至今未进行闭库公告。全州涉危险废物单位168家,部分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不规范的问题,经现场检查,临潭县青石山水电站未设置危废标识、未规范建设存储场所、无相关台账。农牧部门未对畜禽养殖防疫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经现场检查,临潭县华新养殖场自行将医疗废物简易消毒后就地填埋处置。

整改目标:对已闭库的尾矿库尽快进行闭库公告,开展土地复垦,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农牧局、州公安局、州卫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范武德、侯晓峰、南木卡桑结、石占良、濮传宏。

责任人员: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农牧局、州公安局、州卫计委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国土部门对已闭库的尾矿库发布闭库公告,并按照《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2.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规范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记录,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需处置的危险废物,落实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3.农牧、卫生部门要加强全州兽医机构的监管,对牲畜治疗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全部集中收集转移医废中心进行处置。

三、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九)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注销工作滞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共33宗,合作市大槐沟铜矿等30宗矿业权仍未办结退出注销手续,生态修复工作进度缓慢。

整改目标:尽快清理退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33宗矿业权,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达到修复目标。

整改时限:2020年。

责任单位州国土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范武德。

责任人员:州国土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督导单位: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1.州国土局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采矿权,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2.各县市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建立要求明确、分工负责、限期完成、严格考核和问责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

(十)自然保护区水电站项目整治工作缓慢。自然保护区内35座水电站,除旺藏水电站位于缓冲区,其余均位于实验区,峡村等4座水电站建于保护区调整之后。旺藏水电站虽制定了退出计划,但与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相比,退出工作滞后。

整改目标: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整改时限:2018年底。

责任单位:合作市、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合作市、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合作市、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州水务水电局。

整改措施:

1.迭部县要按照国务院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尽快退出旺藏水电站并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2.对自然保护区内35座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核查审批环节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问题,并督促水电站业主单位安装取用水和生态流量泄放计量监控设施。

(十一)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项目清理不彻底。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民俗旅游景点7个,舟曲县格帝民俗文化生态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缓冲区)、卓尼县山神滩旅游点(实验区)2个建设项目未按整改要求清理拆除相关设施;卓尼县大峪沟三角石旅游景区、合作市勒秀洮河旅游景区、卓尼县大峪沟旗布林卡至月亮门景区、李恰如景区、郎木寺财宝山-吉拉旅游道路观景台等5个建设项目均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至今还未完善相关手

续。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违规建设旅游设施的清理和整治,完善相关手续。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合作市、卓尼县、碌曲县、舟曲县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合作市、卓尼县、碌曲县、舟曲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合作市、卓尼县、碌曲县、舟曲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州旅游局、州林业局。

整改措施:

严格按照《甘南州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案》中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清理拆除舟曲县格帝民俗文化生态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卓尼县山神滩旅游点相关设施;完善卓尼县大峪沟三角石旅游景区、合作市勒秀洮河旅游景区、卓尼县大峪沟旗布林卡至月亮门景区、李恰如景区、郎木寺财宝山—吉拉旅游道路观景台等5个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准入等相关手续。

(十二)自然保护区公路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突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排查出11个公路项目,且植被尚未恢复到位。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S518线木耳镇至大峪沟等8个公路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问题未解决到位。

整改目标:严格依照项目核准时批复的项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完善公路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准入等相关手续。

整改时限:2018年底。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相关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州交通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

整改措施:

1.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建成运营或正在建设的11个公路项目,责成业主单位严格依照项目核准时批复的项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2.完善S518线木耳镇至大峪沟等8个公路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准入等相关手续。

四、部分重点任务推进缓慢,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十三)“水十条”部分重点任务落实有差距。至今仍有8座加油站未完成“双层罐”防渗改造治理任务;合作市污泥无害化处置场仍未列入相关计划;合作市、碌曲县、夏河县、卓尼县、迭部县目前尚未建成备用水源地。

整改目标:完成全州加油站“双层罐”防渗改造治理任务,完成县市城区备用水源建设,合作市建设完成污泥无害化处置场所。

整改时限:2018年底完成“双层罐”防渗改造治理任务;2020年前完成县市城区备用水源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置场所建设。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相关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相关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水务水电局、州环保局。

整改措施:

1.全力推进辖区内加油站“双层罐”防渗改造治理任务,2018年底全面完成。

2.合作市全力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场所建设任务,在2020年建成污泥无害化处理场所。

3.合作市、夏河县、卓尼县、迭部县、碌曲县加快城区备用水源建设工作。合作市加快“引洮济合”工程进度,确保2019年底前建成供水;夏河县、卓尼县、迭部县、碌曲县2019年底前完成城区备用水源建设任务。

(十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较薄弱。州住建局未按照《甘南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督促各市县全面完成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敷设覆盖率低,部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长期低负荷运行,除合作市外7县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均偏低;碌曲县污水处理厂实际负荷率只有30%左右;迭部县污水处理厂部分运行台账缺失;卓尼县木耳镇、舟曲县立节乡等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煤炭集中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缓慢,玛曲、舟曲、迭部、夏河、卓尼5县尚未建成。夏河、玛曲、舟曲老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已近满负荷运行,但尚未制定新建计划。

整改目标: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负荷率,加大监管力度,污水处理厂实现规范运行,2018年全州新增污水管网18.32公里,到2020年,合作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基本实现全覆盖,其他县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85%;玛曲、舟曲、迭部、夏河、卓尼5县2018年10月建成煤炭集中交易配送中心,建立当地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完成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建设,严控劣质煤流入市场;夏河、碌曲、玛曲、舟曲老城区立即制定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实施方案,尽快建设并投入运行。

整改时限:到2020年底合作市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5%,其他各县达到85%;城区煤炭交易市场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垃圾填埋场达到服务年限或超负荷运行的相关县市要在2019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相关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州住建局、州经信委。

整改措施:

1.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住建部门牵头,发改、环保部门配合,深入实施《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各县市要统筹规划,制定方案,加快实施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逐年提高污水收集率。2018年全州新增污水管网18.32公里,其中夏河县4公里、迭部县2.02公里、合作市2公里、临潭县5公里、卓尼县2公里、碌曲县2公里、舟曲县1.3公里。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住建部门牵头,发改、环保部门配合,因地制宜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加快合作市污水处理厂扩建与提标改造治理进度,到2020年底合作市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5%,其他各县达到85%。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快临潭县冶力关镇、新城镇等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已建成、正在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力度,督促各污水处理厂尽快与州级监控平台实现联网,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对偷排、漏排、不达标排放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进行严厉查处。

4.玛曲、舟曲、迭部、夏河、卓尼5县加快煤炭交易市场建设,依照本地区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区煤炭交易市场布局的位置和数量,城市建成区禁止设置煤炭新增交易市场、煤炭物流储存、型煤加工、煤炭洗选、煤粉加工等项目。

5.夏河、碌曲、玛曲、舟曲老城区尽快制定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计划,尽快选址建设,建议原则采用低碳环保工艺,尽量不再建设填埋场,力争在在用垃圾填埋场满负荷之前投入运行。

(十五)饮用水源地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S306线徐合公路、S312线王达公路等5条公路穿越水源地保护区,道路安全隔离防护设施建设不到位,未按照设计方案规范建设应急池、导流渠等。夏河县新建第二水源地仍存在S312线公路穿越问题,未建设相关安全隔离防护设施。

整改目标:完成临潭县、迭部县、碌曲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任务;合作市、夏河县、碌曲县、舟曲县实施道路穿越的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工程,防止发生突发交通事故污染水源水质。

整改时限:2018年底。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相关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督导单位:州环保局、州交通局。

整改措施:

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环保部门牵头,在积极争取省级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的同时,加大地方政府水源地保护资金投入,全面实施隔离防护、警示宣传、界标界桩、污染源清理整治等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

2.交通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对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在用道路要建设加装防撞护栏、污水收集外排系统和事故应急池等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措施,或采取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新建公路要进行合理选线,必须避让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穿越二级保护区的要编制《建设项目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方案》,确实无法避让的要重新选择水源地,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实施水源地保护措施。

附件:

上一条:关于成立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下一条:甘南州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