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全州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2.组织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3.负责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项目的申报、监督管理等工作。
3.承担农村、土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4.组织编制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州生态状况评估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5.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6.组织开展全州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全州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固体(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有毒化学品转移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