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协调配合做好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2.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草案。
3.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4.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
5.指导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6.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7.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8.承担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