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浏览 | 适老化模式
公开目录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正文
夏河县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4 作者:admin 来源: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16] 34号

夏河县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23027200000363(1-1)

组织机构代码:79488336-9

地址:夏河县阿木去乎镇加甘滩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希瑞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6月13

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生

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1、2016年6月1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6年6月1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6年6月13日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16)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

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6月13日,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

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

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

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壹拾陆万肆仟壹佰柒拾贰元零角零分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行甘南州分行羚城支行 户名: 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专户 账号: 2715081429200028562

2. 1、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2、处罚款人民币164172元

整。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甘南州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甘南州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 8月 27日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

上一条:甘南融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夏河县分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条:甘肃代古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