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16]38号
甘肃代古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4778871608E
组织机构代码:91623024778871608E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洛大乡洛大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文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8月14
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甘肃代古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需要配套的
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1、2016年8月14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6年8月14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6年8月14日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16)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
辩权(听证申请权)。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
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
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捌万叁仟零陆拾捌元零角零分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行甘南州分行羚城支行 户名: 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
专户 账号: 2715081429200028562
2. 处罚款人民币83068元整。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甘南州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甘南州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 8 月 26 日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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