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字[2016]40号
迭部县金达矿业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23024300000049(1-1)
组织机构代码:67590478-8
地址:迭部县桑坝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嘉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8月16
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迭部县金达矿业公司吾乎金矿详查项目未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1、2016年8月16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6年8月16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6年8月16日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16)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
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8月19日,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处分。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
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壹拾伍万玖仟壹佰肆拾玖元零角零分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甘南州分行羚城支行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专
户
账号: 2715081429200028562
2. 处罚款人民币159149元整。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甘南州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甘南州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 8月 24日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