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16]35号
舟曲县凉风壳发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3665414355P
组织机构代码:91623023665414355P
地址:舟曲县峰迭乡城外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文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8月13
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舟曲县凉风壳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业固体
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以上事实,1、2016年8月1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6年8月1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6年8月13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
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
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16)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
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
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
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
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叁万柒仟玖佰叁拾柒元零角零分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行甘南州分行羚城支行 户名: 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
专户 账号: 2715081429200028562
2. 处罚款人民币37937元整。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甘南州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甘南州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 8月 27日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