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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融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夏河县分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4 作者:admin 来源: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16]01号

甘南融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夏河县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7MA732X468A

组织机构代码:91623027MA732X468A

地址: 夏河县王格尔塘镇蒲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红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月8

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甘南融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夏河县分公司

减水河段断流,生态下泻量不足百分之十,不能满足下游人畜饮水。

以上事实,1、2016年1月8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6年1月8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6年1月8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16)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

辩权(听证申请权)。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伍万元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行甘南州分行羚城支行 户名: 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专户 账号: 2715081429200028562

2.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甘南州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甘南州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 3 月 10日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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