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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宏建砼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5 作者:admin 来源:

卓尼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卓环罚 [ 2016 ] 02号

卓尼县宏建砼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916230220575994725

组织机构代码: 916230220575994725 地址:卓尼县木耳镇叶儿村卓尼沟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伟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直接向洮河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严重影响洮河流域水质环境。

以上事实,有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卓环罚告 [ 2016]02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万元整 元。

2.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卓尼支行柳林分理处 户名:卓尼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2737210104000035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向卓尼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卓尼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卓尼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 年 11月 14日

(卓尼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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