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环罚[2016] 2号
夏河县宏发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73970215709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夏河县达麦上尕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宗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7月25
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宏发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生产。
以上事实,1、2016年7月25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6年7月25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6年7月25日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夏环罚告(201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
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7月25日,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
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
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
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伍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夏河县支行户名: 夏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27365001040004589
2. 1、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2、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夏河县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夏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夏河县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2016年 8月 3日
(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