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环罚[2016] 2号
夏河县恒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77734255889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夏河县阿木去乎镇加甘滩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存鑫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月8
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恒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河体中倾倒生活垃圾。
以上事实,1、2016年1月8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6年1月8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6年1月8日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夏环罚告(201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
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1月8日,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
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摊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
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
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
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万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夏河县支行 户名: 夏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27365001040004589
2. 1、责令停止向河体中倾倒生活垃圾,限期采取治理2、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夏河县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夏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夏河县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2016年 1月 17日
(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