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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成诚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16-11-16 作者:admin 来源:

临潭县环境保护局

政处罚决定书

潭环罚[2016]3号

临潭县成诚污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1MA72B37P9G

组织机构代码:91623021MA72B37P9G

地址: 临潭县城关镇阳坡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宪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9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9月14

日,临潭县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 临潭县成诚污水处理厂在接受检查时水污

染物自动检测采样设备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1、2016年9月14日《临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6年9月14日《临潭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6年9月14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潭环罚告(201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

辩权(听证申请权)。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伍万元 元。

责令限期改正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临潭支行 户名: 临潭县环境保护局 账

号: 2736800104000602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临潭县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甘南州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 9月14日

(临潭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

上一条:2016年度临潭县环保局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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