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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县金达矿业公司吾乎金矿黑拉矿点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9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迭部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迭环罚[ 2017 ] 002

迭部县金达矿业公司吾乎金矿黑拉矿点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23024300000049(1-1)

组织机构代码: 67590478-8 地址: 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桑坝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嘉旭

我局于 20175 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5 2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迭环罚告[2017]00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壹万 元。

2.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迭部县农村信用社 户名: 迭部县财政局

账号: 79031012200000295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环保局或者向迭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迭部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迭部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迭部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7年 5 月 31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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