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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曲告纳乡瓜子沟砂石料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9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环罚字【2017】第 06

舟曲县曲告纳乡瓜子沟砂石料场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赵凡于(法人代表)刘建福(现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3316135884W

联系电话: 15730904806 地址: 舟曲县曲告纳乡瓜子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813日对你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砂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舟曲县曲告纳乡瓜子沟的砂场于当日早上生产,未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将洗沙废水含细小颗粒物及泥浆直排至拱坝河瓜子沟段河道水体,致使河道水体浑浊变色,形成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8月21日以 《舟曲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舟环罚告字【2017】第09号) 告知你砂场陈述申辨(听证申辩权)。截止2017 年 8 月 30 日,你砂场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自由裁量决策系统裁定,局务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砂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73325元(柒万叁仟叁佰贰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舟曲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户 名:舟曲县环境监察大队专款专户

帐 号:780030122000044667

三、执罚单位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编号:甘执法证字第P14040027

法定代表人:杨旦兵

单位办公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行为。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环境违法行为人(单位),一份留执法单位备案。

联 系 人:赵俊飞 王福平 电话: 12369 09415122859

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746300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7年 8月 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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