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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铁坝丁字河口庄房坝砂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9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环罚字【2017】第06

舟曲铁坝丁字河口庄房坝砂场

企业名称:舟曲铁坝丁字河口庄房坝砂场

社会诚信统一代码:91623023MA71T4G4R2M

法人代表:杨军 电话: 13519420234

负责人:柴娟娟 电话:18109392306

企业所在地:舟曲县曲告纳乡托协村庄房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810日、13日,对你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砂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舟曲县曲告纳乡托协村庄房坝的舟曲县铁坝丁字河口庄房坝砂场,未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进行生产,将冲洗洗、碎砂废水、泥浆直排至铁坝河庄房坝段河道水体,形成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砂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7年8月13日以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舟环罚告字【2017】第07号) 告知你砂场陈述申辨(听证)权。2017年8月18日,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经现场检查,你砂场能够积极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我局会议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局务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砂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73325元(柒万叁仟叁佰贰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舟曲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户 名: 舟曲县环境监察大队专款专户

帐 号:780030122000044667

三、执罚单位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编号:甘执法证字第P14040027

法定代表人:杨旦兵

单位办公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行为。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个月内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环境违法行为人(单位),一份留执法单位备案。

联 系 人:赵俊飞 王福平 电话: 12369 09415122859

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746300

送达文书与备案文书核对一致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7年 8月 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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