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环罚字【2017】第05号
舟曲山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舟曲山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诚信统一代码:91623023MA738KU1X5
法人代表:杨浪拉 电话:13893922912
企业所在地:舟曲县曲告纳乡岔吾果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年7月4日对你公司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砂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舟曲县曲告纳乡茶吾果行政村的舟曲山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7月2日至7月4日,在生产加工砂石料作业中未严格按照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进行洗、碎砂,将洗沙废水直排至拱坝和茶吾果段河道水体,形成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7年7月5日以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舟环罚告字【2017】第08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辨(听证)权。截止2017年7月17日,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局务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73325元(柒万叁仟叁佰贰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舟曲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户 名: 舟曲县环境监察大队专款专户
帐 号:780030122000044667
三、执罚单位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编号:甘执法证字第P14040027
法定代表人:杨旦兵
单位办公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行为。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个月内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环境违法行为人(单位),一份留执法单位备案。
联 系 人:赵俊飞 王福平 电话: 12369 09415122859
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746300
送达文书与备案文书核对一致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7年 7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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