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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曲瓦乡溪藏村刘立林电站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9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环罚字【2017】第 04

舟曲县曲瓦乡溪藏村刘立林电站

企业名称:舟曲县曲瓦乡溪藏村刘立林电站

法定代表人: 刘立林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 13893917319

地址: 舟曲县曲瓦乡溪藏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 年3 月29 日对你电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电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舟曲县曲瓦乡溪藏村东头、西头的舟曲县曲瓦乡溪藏村刘立林电站于2011年12月建成上网发电,总计投资39万元,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成投产,形成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6月14日 《舟曲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舟环罚告字【2017】第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辨(听证申辩权)。截止2017 6 23日, 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自由裁量决策系统裁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4108元(肆仟壹百零捌元整)。

收款银行: 舟曲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户 名: 舟曲县环境监察大队专款专户

帐 号:780030122000044667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 责令你电站立即停止建设、发电生产运营。

三、执罚单位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编号:甘执法证字第P14040027

法定代表人:杨旦兵

单位办公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行为。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环境违法行为人(单位),一份留执法单位备案。

联 系 人: 吴剑月 赵俊飞 电话: 12369 09415122859

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746300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7年 6月 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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