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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安盛商砼水泥预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9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环罚字【2017】第03

舟曲安盛商砼水泥预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辉 社会诚信统一代码:91623023095392966W

联系电话: 18909412886

地址: 舟曲县城关镇绿川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 年5 月25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舟曲县大峪乡大峪坪耳沟坝的砂石料场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投资1500000元,擅自开工建设,建成砂石料加工设施设备,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植被破坏,形成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17年6月2日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舟环罚告字【2017】第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辨(听证)权。截止2017 6 12 日,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生成、局务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17409元(壹万柒仟肆佰零玖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舟曲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户 名: 舟曲县环境监察大队专款专户

帐 号:780030122000044667

2、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并对已建设区域恢复原状。

三、三、执罚单位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编号:甘执法证字第P14040027

法定代表人:杨旦兵

单位办公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行为。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个月内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环境违法行为人(单位),一份留执法单位备案。

联 系 人:赵俊飞 王福平 电话: 12369 09415122859

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746300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7年 6月 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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