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环罚字【2017】第02号
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45线舟曲峰迭至代古寺试验段项目经理部:
企业名称: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诚信统一代码:91620000224343766L
企业所在地市: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68号
法人代表:马德科 项目经理:韩仲奇 电话:13893190016
安环部负责人:席海天 (部长) 电话:18909412886
项目所在地址:舟曲县峰迭镇好地坪村桥头南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年4月1日对你项目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项目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位于舟曲县峰迭镇凉风壳K6+350-400段右侧的施工区设置渗坑2个,用于集中处置1号拌合站水泥罐车清洗罐仓内水泥浆废水;2、1号拌合站水泥罐车清洗罐仓内水泥浆废水及沥青路面碎块、弃渣倾倒至白龙江凉风壳段河道水体,形成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之规定。
你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及时落实了整改,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上报了《关于上报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整改报告》(峰代项目部发【2017】38号)。
我局于 2017年6月2日以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舟环罚告字【2017】第2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辨(听证)权。
2017年 5 月 9 日,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申请撤销案件,免于处罚。
我局会议研究,此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存在,适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不符合撤销案件、免于处罚条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七)项,第二款,按照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局务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79849元(柒万玖仟捌佰肆拾玖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舟曲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户 名: 舟曲县环境监察大队专款专户
帐 号:780030122000044667
三、执罚单位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编号:甘执法证字第P14040027
法定代表人:杨旦兵
单位办公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行为。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个月内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环境违法行为人(单位),一份留执法单位备案。
联 系 人:赵俊飞 王福平 电话: 12369 09415122859
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746300
送达文书与备案文书核对一致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6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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