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浏览 | 适老化模式
公开目录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正文
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45线舟曲峰迭至代古寺试验段项目经理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9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环罚字【2017】第02

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345线舟曲峰迭至代古寺试验段项目经理部

企业名称: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诚信统一代码:91620000224343766L

企业所在地市: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68号

法人代表:马德科 项目经理:韩仲奇 电话:13893190016

安环部负责人:席海天 (部长) 电话:18909412886

项目所在地址:舟曲县峰迭镇好地坪村桥头南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41日对你项目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项目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位于舟曲县峰迭镇凉风壳K6+350-400段右侧的施工区设置渗坑2个,用于集中处置1号拌合站水泥罐车清洗罐仓内水泥浆废水;2、1号拌合站水泥罐车清洗罐仓内水泥浆废水及沥青路面碎块、弃渣倾倒至白龙江凉风壳段河道水体,形成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之规定。

你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及时落实了整改,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上报了《关于上报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整改报告》(峰代项目部发【2017】38号)。

我局于 2017年6月2日以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舟环罚告字【2017】第2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辨(听证)权。

2017年 5 月 9 日,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申请撤销案件,免于处罚。

我局会议研究,此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存在,适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不符合撤销案件、免于处罚条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七)项,第二款,按照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局务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79849元(柒万玖仟捌佰肆拾玖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舟曲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户 名: 舟曲县环境监察大队专款专户

帐 号:780030122000044667

三、执罚单位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编号:甘执法证字第P14040027

法定代表人:杨旦兵

单位办公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行为。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个月内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环境违法行为人(单位),一份留执法单位备案。

联 系 人:赵俊飞 王福平 电话: 12369 09415122859

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746300

送达文书与备案文书核对一致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6月 27日

附件:

上一条:舟曲安盛商砼水泥预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条:舟曲县远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