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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远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29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环罚字【2017】第01

舟曲县远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永星 社会诚信统一代码:91623023576271254J

联系电话: 15294082749

地址: 甘肃省康县城关镇东街1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 2 8日对你电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电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舟曲县曲告纳乡天干沟村的舟曲县远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天干沟一级二级水电站在生产运行中未下泄生态流量、进行全流量发电,造成共计约2.5km河道干枯,形成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于 2017年2月8日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舟环罚告字【2017】第01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辨(听证)权。鉴于你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辅助系统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101126元(壹拾万零壹仟壹佰贰拾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舟曲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户 名: 舟曲县环境监察大队专款专户

帐 号:780030122000044667

2、 责令你公司建章立制,安排专人负责下泄生态流量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足量下泄生态流量,以全面保障建水河段下游生态植被恢复和人畜用水。

三、三、执罚单位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编号:甘执法证字第P14040027

法定代表人:杨旦兵

单位办公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行为。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个月内直接向舟曲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环境违法行为人(单位),一份留执法单位备案。

联 系 人: 吴剑月 赵俊飞 电话: 12369 09415122859

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舟曲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746300

舟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 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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