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18〕33号
临潭县上川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1794889154C
地址:临潭县洮滨镇上川村上川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美红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10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临潭县上川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危险废物未按照要求建设危险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8年7月10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7月10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8年7月10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情节:1、贮存量:不足50吨(情节轻微)2、贮存场所:有贮存设施、场所达不到要求(情节一般)后果:裁量认定: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 罚款,限期改正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圆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1、贮存量:不足50吨(情节轻微)2、贮存场所:有贮存设施、场所达不到要求(情节一般)后果:裁量认定: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 罚款,限期改正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圆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1、贮存量:不足50吨(情节轻微)2、贮存场所:有贮存设施、场所达不到要求(情节一般)后果:裁量认定: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 罚款,限期改正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圆整;。
2.罚款(大写)贰万捌仟玖佰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甘南州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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