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6316192176E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6316192176E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17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碌曲县安顺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18年7月17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8年7月17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3、2018年7月17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情节:1、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等级:报告表(情节一般)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情节轻微)后果:1、项目建设前景:能够通过审批(后果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后果一般;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情节:1、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等级:报告表(情节一般)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情节轻微)后果:1、项目建设前景:能够通过审批(后果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后果一般;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1、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等级:报告表(情节一般)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情节轻微)后果:1、项目建设前景:能够通过审批(后果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后果一般;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上一条:甘南州鸿运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条:临潭县上川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