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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鸿宇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18〕 40 号

卓尼县鸿宇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2MA72K5AX8F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2MA72K5AX8F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阿子滩乡古战川村古战自然村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鸿海

我局于2018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11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卓尼县鸿宇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项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18年7月11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8年7月11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3、2018年7月11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情节:1、项目建设进程:建成并投入使用(情节特别严重)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情节轻微)3、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等级:报告表(情节一般)后果:1、项目建设前景:能够通过审批(后果一般)2、项目运行状态:正式生产(后果严重)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后果严重;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情节:1、项目建设进程:建成并投入使用(情节特别严重)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情节轻微)3、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等级:报告表(情节一般)后果:1、项目建设前景:能够通过审批(后果一般)2、项目运行状态:正式生产(后果严重)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后果严重;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1、项目建设进程:建成并投入使用(情节特别严重)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情节轻微)3、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等级:报告表(情节一般)后果:1、项目建设前景:能够通过审批(后果一般)2、项目运行状态:正式生产(后果严重)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后果严重;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圆;。

2.罚款(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甘南州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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