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18]36号
玛曲县尼玛镇干河采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5MA7298J46G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尼玛镇干河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贡曲曹
我局于2018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19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玛曲县尼玛镇干河采砂有限公司贮存的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8年7月19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7月19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8年7月19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无后果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肆佰圆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无后果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肆佰圆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无后果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肆佰圆整;。
2.罚款(大写)伍万壹仟肆佰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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