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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甘加八角弘业甘加藏羊养殖牧民专业合作社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17

夏河县甘加八角弘业甘加藏羊养殖牧民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3623027063929319U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甘加乡八角行政村第五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全喜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3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甘加乡八角弘业甘加藏羊养殖牧民专业合作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8年7月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7月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8年7月3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情节:1、处置措施:措施未达到要求(情节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圆;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1、处置措施:措施未达到要求(情节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1、处置措施:措施未达到要求(情节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圆;

2.罚款(大写)贰万壹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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