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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345线玛曲至青海久治二级公路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50

甘肃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345线玛曲至青海久治二级公路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3766L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德科

我局于2018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8月23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玛久二级公路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8年8月2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8月23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8年8月23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情节:1、处置措施:采取措施未达要求(情节一般)2、贮存场所:有贮存设施、场所达不到要求(情节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1、处置措施:采取措施未达要求(情节一般)2、贮存场所:有贮存设施、场所达不到要求(情节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1、处置措施:采取措施未达要求(情节一般)2、贮存场所:有贮存设施、场所达不到要求(情节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一般,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圆;

2.罚款(大写)贰万玖仟捌佰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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