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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铭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楼404号
我局于2018年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9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临潭县铭鑫宇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贮存的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1、2018年7月9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8年7月9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3、2018年7月9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情节: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无效果(情节较重)后果:1、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规模:10%以下(后果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叁佰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情节: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无效果(情节较重)后果:1、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规模:10%以下(后果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叁佰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1、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措施无效果(情节较重)后果:1、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规模:10%以下(后果一般)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叁佰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甘南州分行营业室 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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