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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达麦乡鑫盛花岗岩厂环境违法行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03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夏环解查(扣)字〔2018〕02号

夏河县达麦乡鑫盛花岗岩厂:

我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对你(单位)2018年4月18日,夏河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达麦乡鑫盛花岗岩厂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该建设项目周边有小学,卫生院等单位,待正式开工建设后,可能会造成粉尘及噪声污染,执法人员当即对其生产用电配电箱进行了查封,并责令停产整改。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 夏 环查(扣)字〔2018〕02号 ),因已作出行政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编制完毕,正在申请评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请你(单位)于2018年05月03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你厂区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8年05月0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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