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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达麦乡鑫盛花岗岩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03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环罚[2018]03号

夏河县达麦乡鑫盛花岗岩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7585914237M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夏河县达麦乡吉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文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4月18日,夏河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达麦乡鑫盛花岗岩厂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1、2018年4月18日《夏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

2、2018年4月18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8年4月18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夏环罚告(2018)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无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叁仟贰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夏河县支行户名: 夏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27365001040004589

2. 责令停止建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夏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夏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夏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5日

(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印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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