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夏环查(扣)字〔2018〕02号
夏河县达麦乡鑫盛花岗岩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3027585914237M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7585914237M
地址:夏河县达麦乡吉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文财
我局于2018年0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4月18日,夏河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达麦乡鑫盛花岗岩厂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该建设项目周边有小学,卫生院等单位,待正式开工建设后,可能会造成粉尘及噪声污染,执法人员当即对其生产用电配电箱进行了查封,并责令停产整改。
以上事实,有1、2018年4月18日《夏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表;2、2018年4月18日《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3、2018年4月18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用电配电箱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18年04月18日起至2018年05月03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夏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夏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8年04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