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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名车医院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7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州环查(扣)字[2018]02

夏河县名车医院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7MA72UFXA86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达麦乡黄茨滩行政村洒索玛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苟中恺

我局于2018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2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名车医院汽车修理厂烤漆房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8年7月2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7月2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8年7月2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案情属实,同意进行查封、扣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烤漆房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18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夏河县名车医院汽车修理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日

附件:

上一条:夏河县名车医院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下一条:临潭县谊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