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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谊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7 作者:甘南环保 来源: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35

临潭县谊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1MA73PFAC1K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羊沙乡八大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小平

我局于2018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12日,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临潭县谊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进行备案。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达到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

1、2018年7月12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年7月12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3、2018年7月12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情节:1、行为情形:备案不及时(情节轻微)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零肆佰万元;

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情节:1、行为情形:备案不及时(情节轻微)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零肆佰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情节:1、行为情形:备案不及时(情节轻微)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零肆佰万元;

2.罚款(大写)壹万零肆佰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营业室户名: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73610010400002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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