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甘南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2日现场检查中发现:夏河县名车医院汽车修理厂烤漆房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予以立案。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州环查(扣)字[2018]02号),因夏河县名车医院汽车修理厂内已完成烤漆房内异味和废气处置装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扣押决定应注明:请你(单位)于2018年7月18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夏河县名车医院汽车修理厂内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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