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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一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 来源:

甘肃省第一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10月30日公布。标志着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新阶段。

我州地处黄河、长江两大水系的上游,境内有丰富的草原、森林和湿地资源,是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黄河、长江上游的一道重要生态屏障,在甘肃省乃至全国的生态系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地下水位下降、湿地面积萎缩、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环境变得十分脆弱,各类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一是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还很突出,有的地方还存在无序开发、粗放经营、资源浪费、管理不规范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难度大等现象。同时,由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草原超载过牧日趋严重,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河流污染。二是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还很突出,主要表现在:水生态环境不容乐观,主要江河受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农业面源等各类污染,使水生动植物面临威胁;野生动植物资源受到破坏和威胁;滥采、乱挖、滥伐、盗伐和随意捕杀等现象依然存在,导致生物多样性减退。三是旅游资源开发、管理不够规范,缺乏必要的论证和科学的规划;四是由于管理不善,农村生活废水、畜禽粪便、农药化肥包装物乱扔乱丢,生活垃圾随意丢弃、污水随意排放现象依然存在,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突出;五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一些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生态环境的变化不仅制约了自治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且对黄河、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也构成了威胁。

为了遏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为我州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前景,州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生态立州和建设生态甘南的战略思路,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州人大常委会和州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决定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的制定对我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意义重大,也十分必要。这部《条例》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举生态牌、谋生态策、走生态路、吃生态饭”,用生态文明战略思维和手段来谋划、解决全州突出环境问题。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记者 包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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