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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6 作者: 来源: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安排部署,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与依据

(一)背景。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此后,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重要文件均明确要求推进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作要求,2007年、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保监会两次发布文件,指导地方推进试点工作。

(二)依据。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16年8月,经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原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

二、工作进展情况

(一)整体情况。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展了试点,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保险公司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6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据统计,2016年全国投保企业1.44万家次,保费2.84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参与试点的保险产品从初期的4个发展到目前的20余个,国内各主要保险公司都加入了试点工作。

(二)我省情况。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要求,2013年6月28日原省环境保护厅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联合印发了《甘肃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同期分别与中盛国际保险经纪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甘肃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甘肃分公司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作协议。2014、2015年原省环境保护厅分别印发了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推进试点工作。2015年全省有264家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其中投保企业缴纳保费542万元,保险公司累计承担风险保障金额3.96亿元。

三、编制《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一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1〕35号)中明确提出“建立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工作要求。

二是目前工作仍以2013年《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

三是由于非强制实施和经济发展影响等因素,导致我省2016年以来企业投保数量萎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实效性不强。同时,保险公司赔付率低,理赔情况不理想,导致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四、编制思路

始终紧扣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决策部署,突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保障性,将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定位于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最大程度减轻企业污染赔付责任,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力,确保生态环境损害及时得到修复。突出重点行业的强制性,严格按照原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的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细化了企业范围。突出生态环境风险的日常防控,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25%,作为环境风险服务费,对投保企业开展生态环境风险管理,委托专业机构建档并开环境风险管理指导、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及时预警风险隐患、提出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等工作。突出投保过程的协商。明确要求纳入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的企业,在拟投保前,与保险公司就责任限额和保费进行协商确定;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企业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五、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五方面。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总体要求和“十四五”期间相关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明确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重点突破,逐步推进;赔付及时,修复有效”的工作原则。

第三部分,明确3方面工作任务,其中工作责任中确定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推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提供服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企业依法投保等6方面责任。强制保险企业范围确定了“重金属污染、危险废物污染、使用尾矿库、其他环境高风险、曾经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环保部相关名录中高风险产品”等行业企业范围。强制保险赔偿范围确定了“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法律费用”等赔偿范围。

第四部分,明确了投保程序,设定了“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保费、订立合同、开展环境风险管理、及时进行理赔、办理续保手续、依法处理争议”等7项投保程序及各单位对应责任。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宣传引导”等措施。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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