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生态环境局,各银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各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金融办:
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甘办发〔2018〕51号)有关规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8日
相关解读:《甘肃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