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巩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依法行使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移交,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移交遵循“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三管三必须”原则,做到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全部移交和及时移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部门,包括甘肃省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生态环境局。
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包括甘肃省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违法线索通报反馈、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机制,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在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主导建立的违法线索通报反馈、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机制中,还应当吸收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参与。
第六条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实行双向移交。
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应当于三日内将线索移交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由相关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应当于三日内将线索移交给同级相关部门。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重新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移交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时,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附下列材料:
(一)线索移交单(详见附件);
(二)线索涉及部门前期监督管理情况的,应当附情况说明(如审批情况、监管情况、管理标准、技术指标、既往行政处罚情况等);
(三)涉及线索的音像资料;
(四)属于信访举报案件的应附信访举报材料。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对收到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依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告知移交违法线索的部门:
(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于七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于三日内退回移交案件的部门,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后发现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于三日内将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对受理并立案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接收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移交线索的部门。
第十条对涉及专业技术知识复杂的线索,接收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需要开展案件会审或联合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当联合开展生态环境与相关领域违法典型案件讨论、调研与研究,增加部门协作能力,提升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三日”“七日”“十五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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