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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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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羚通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10-19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甘南州羚通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总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3001750942523X

地址:合作市加可尔路

我局于2026年7月21日对你中心进行调查,发现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7月17日期间,对车牌号甘N03A05、甘PL7333、甘PBW939、甘P01029、陕KQ6970、陕A27B9Q、甘P10788、甘A9FT36共计8台车辆开展尾气排放检验工作时,未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在车辆发动机冷却液温度、润滑油温度未达到80℃、OBD数据采集不完整、尾气取样管插入深度不足、采样管线铺设不规范等情况下,即启动排放正式检测程序并出具检测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A第A.3.2条款“进行排放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或者达到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热状态”;以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第5.2.2条关于检验条件的规定“取样探头应完全插入车辆排气管内,插入深度应满足要求(一般不少于400mm)不得浅插或部分插入”的要求。属于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条件和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数据不具备有效性。累计出具8份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

2.2026年7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

3.2026年7月2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6年7月2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

5.2026年7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

6.2026年7月21日,移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6年7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

8.2026年7月23日,配合、协助调查通知书;

9.2026年7月23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10.2026年7月23日,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负责人)资格证明书;被调查单位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11.2026年7月2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

12.2026年7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3.2026年7月31日,行政处罚辅助裁量表;

14.2026年8月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案件调查报告》1份;

15.2026年8月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6.2026年8月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重大法制审核表;

17.2026年8月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表;

18.2026年8月1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意见单;

19.2026年8月1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21.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22.2026年8月1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部审批表。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8月4日向你中心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中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综合你中心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和整改情况,经“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裁量:

1、违法行为: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5、裁量基准:

情节:车辆、机械数量:5辆以上不足10辆;
   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
   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6、处罚建议:

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人民币拾玖万伍仟元整(¥195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裁量结果,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195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零贰拾元整(¥5020元整)。

限你中心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523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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