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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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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金辉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10-19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甘南州金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尕旦木才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1MAEC4GCD1P                          

地址:合作市佐盖曼玛镇产业循环园区66号                                        

我局于2026年8月12日对甘南州金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施工人员正在安装制砂设备,经查,你公司正在建设新型环保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砌块、新型环保板材及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线。

现场检查发现的制砂设备实际是为年产30万立方米新型环保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和预制构件生产线提供石料的破碎加工厂区,厂区土地已平整未硬化,设备就位:进料料仓1座、颚式破碎机1台、圆锥破碎机1台、振动筛分机2套、皮带输送设备4条、洗砂机一个,压滤机一座,全套制砂生产线安装完毕,主体生产车间正在加盖彩钢厂房,厂区西侧已建成成品砂石料堆放棚2座,具备石料投产条件,但无石料生产痕迹。其他附属设施及生产线暂未开工建设。现场负责人现场提供资料并确认:该砂石破碎加工项目自2025年8月开工建设,截至检查当日,未编制、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仅自行建设,未履行环评审批法定手续;未开展环评评审,无任何环评审批文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该项目工艺涉及三类行业类别:1.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属于管理名录第二十七类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的的第55项:“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砼结构构件制造);”2.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砌块、环保板材生产,属于管理名录第二十七类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的第56项:“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3.建筑弃渣等一般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综合利用,属于管理名录第三十九类别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第85项“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该项目属于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批的建设项目,企业在未取得环评审批的前提下,已完成设备安装并擅自开展设备调试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1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一份;

2、2026年8月1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一份;

3、2026年8月1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4、2026年8月1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

5、2026年8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

6、2026年8月12日,移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6年8月1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

8、2026年8月14日,配合、协助调查通知书;

9、2026年8月21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10、2026年8月22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负责人)资格证明书;被调查单位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11、2026年8月2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8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12、2026年8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部审批表1份;

13、2026年8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表1份;

14、2026年8月31日,行政处罚辅助裁量表;

15、2026年8月31日,案件调查报告;

16.2026年9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部审批表1份;

17.2026年9月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

18.2026年9月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案件法制审核表;

19.2026年9月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表;

20.2026年9月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

2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22.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你公司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裁量:

1.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裁量基准

情节: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处罚建议、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结合裁量结果,对甘南州金辉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方可正常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 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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