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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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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10-09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6〕7号

当事人:甘肃省合作早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171032195XR

法定代表人:刘义波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那吾乡早子村

一、案件来源

本案来源于甘肃省大气监督帮扶暨全省交叉监督帮扶线索,2026年8月15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以甘环办执法函〔2026〕86号《交办通知》移交我局。我局于2026年8月21日至22日开展先行现场核查,2026年9月4日立案调查,立案号州环立〔2026〕7号。调查人员苏树云(执法编号28140015013)、王慧(执法编号28140015012),持行政执法证件开展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资料,无拒绝、阻碍执法情形。

二、违法事实与证据

(一)违法事实一:矿井涌水处理车间电化学处理装置停运

现场检查查实,该金矿矿井涌水处理车间电化学处理装置电源开关未开启,设施未运行。

经调查:装置停运系设备突发故障;企业发现故障后向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合作分局书面报备;故障期间矿井涌水全部厂内回用,无外排;企业同步开展抢修,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

证明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报备材料、企业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

(二)违法事实二: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方式、处理路径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载明:生活污水须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送入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于选矿。

现场检查:地埋污水处理间积水,控制柜泡水、设备未通电,输送泵压力表归零、进水阀关闭。生活污水未经过地埋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办公楼前人工湖蓄水池,储存后回用选矿。委托甘肃省甘南生态环境检测中心对蓄水池水质采样监测。污染物排放方式、处理路径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证明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询问笔录、水质监测报告、2025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

(三)违法事实三:2025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填报不实

你单位2025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填报选矿厂全年运行8640小时,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时间、耗电量、污水处理量填报全部为0,与现场持续产生生活污水、污水直排蓄水池回用的客观事实不符,未如实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证据材料

1.2026年7月13日  省大气监督帮扶及暨全省交叉监督帮扶现场勘察笔录

2.2026年8月16日  先行核查情况说明

3.2026年8月16日  先行核查情况审批表

4.2026年8月1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一份;

5.2026年8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一份;

6.2026年8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7.2026年8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

8.2026年8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

9.2026年9月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

10.2026年9月8日, 配合、协助调查通知书;(企业提供法定资格、授权委托9月9日)

11.2026年9月8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12.2026年9月11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负责人)资格证明书;被调查单位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13.2026年9月1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

14.2026年9月1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部审批表1份;

15.2026年9月1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表1份;

16.2026年9月15日,行政处罚辅助裁量表

17.2026年9月18日,案件调查报告

18.2026年9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部审批表1份;

19.2026年9月2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份;

20.2026年9月2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表;

21.2026年9月2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

2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23.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我局于2026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四、法律适用、裁量理由及处理决定

(一)矿井涌水处理车间电化学处理装置停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决定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完成设备检修,保障设施稳定运行。

(二)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方式、处理路径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裁量:废水全部厂内回用,无外排,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落实整改;蓄水池监测无严重超标,无土壤、地下水污染溢流风险;近2年无同类环境处罚记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本案择一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定性处罚。

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

(三)2025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填报不实

该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属于牵连行为。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责令你单位限期更正2025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重新如实上报,予以告诫,不予罚款。

五、责令改正要求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下违法行为:

1、完成矿井涌水电化学处理装置检修,恢复稳定运行,建立设施运维台账;

2、立即检修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限期恢复正常运行,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工艺处理生活污水;

3、限期更正2025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重新如实上报。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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