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6 〕5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甘南州齐恒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 91623001MACKF4MT7Y
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佐盖曼玛镇地瑞村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俊
我局2026 年 8 月11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甘南州齐恒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该公司日处理55吨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项目于2024年7月投运至今,项目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运。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场笔录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听)告字〔202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6年8月12日,你公司上报《关于甘南州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项目未验先投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齐恒环保发【2026】001号)。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报请局党组研究,回复如下:
你公司申请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与现场检查查明的事实不符。《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甘环法发〔2025〕2号)附件3第5项规定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共四项,须同时满足:一是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二是不含建设项目位于环境敏感区或者属于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的情形;三是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未正常运行;四是企业已处于验收阶段,未整改完成。经审查,不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环境保护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建成,不符合上述第四项条件,驳回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申请。
鉴于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收到执法文书后整改态度端正,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现已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完成污水处理站建设,生产废水实现规范处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裁量规则及甘肃省生态环境处罚罚款计算器,从轻处罚公式计算“计算依据: A ≤ X < A +0.3*( B - A ), Y = A =200000,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117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