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 2026〕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兰州新区新康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怀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4E56W3T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新区舟曲新苑7栋2单元501室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锅炉,属淘汰锅炉。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16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6年4月1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4月19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审批表、决定书、送达回证;
5.2026年4月19日,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6.2026年4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7.2026年4月21日,案件审查表;
8.2026年4月22日,案件集体讨论;
9.2026年4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部审批表;
10.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 2026 〕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结合甘肃省综合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裁量计算器基准(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523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