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迭部县建开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 91623024MAC5U91H7B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原森林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浩楠
2025年8月5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迭部县建开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案件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 2025 〕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该公司违法事实,经《甘肃省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
2.处行政罚款(大写):叁万贰仟元整(¥32000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523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