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5〕03号
当事人名称:甘肃中鸿浩工贸有限公司(甘肃中鸿浩建筑材料生产及建筑废料热再生建设项目)
法定代表人:巩志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1MAC1HQD49J
地址:合作市南木娄村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于2024年12月在合作市南木娄村擅自开工建设。截至2025年7月25日,已完成场地硬化2000平方米、办公楼二层钢结构主体正在搭建,料棚基础建设,南面挡土墙(修建完成),砂石料搅拌设备正在安装。该项目备案信息:在甘南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号为甘南合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经贸股备〔2023〕1026号,项目全称为:甘肃中鸿浩建筑材料生产及建筑废料热再生建设项目,新建智能化年生产道路材料30万吨生产线一条,总投资8658.79万元,目前已投入实际资金409万元。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七条项目类别,该项目属于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业。根据分类管理名录,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单位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2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2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2025年7月3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7月3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5.2025年7月3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6.建设项目使用资金清单。
7.甘肃省投资项目信用备案证。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10.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向你单位下达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03号)。综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
2.处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523号)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南州司法局(合作市当周街583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你(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2日